山东枣庄滕州市政府网站6月20日发布《关于对杨某拒服兵役实施处罚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警示教育全市适龄青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央军委《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征兵工作条例》和枣庄市政府《关于对拒服、逃避阻挠兵役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滕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研究决定,对杨某拒服兵役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一、基本情况

杨某,男,汉族,滕州市大坞镇人,大专学历。2024年9月,经市征兵办公室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批准入伍至空降兵某部服役。杨某入伍后,不适应军营生活,思想不稳定,训练不积极,先后5次向所在单位提交“拒服兵役申请书”,拒服兵役态度坚决。市、镇征兵工作人员及所在部队领导和家属多次对其教育引导,仍拒绝服兵役,强烈要求退出现役。其行为已构成拒服兵役,所在部队按规定对杨某作除名处理。

二、处罚措施

(一)向公安、市场监管、银行等职能部门通报,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二)按照2024年滕州市义务兵年优待金(24293元)3倍标准(72879元)对其进行处罚,由大坞镇人民政府收缴后上交至市财政局,纳入市征兵工作经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市公安局在公安户籍管理系统及其户口簿“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四)市教育和体育局自政府通报下发之日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其毕业学校枣庄科技职业学院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

(五)市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市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和惩处结果通过政府网、电视台、广播、报刊、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通报,时间不少于7天,警示教育本市适龄青年。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