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文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注“水”借条:借款17万只得15万
2024年2月底,甲经朋友牵线认识了A。某天,A急冲冲地找到甲,说自己有急事需要资金周转,希望能向甲借款,5天之后就还。甲想着5天也不长,就答应下来,两人先后签下两份《借款合同》,约定A向甲借款共17万元,借款期限截止至2024年3月5日,“到期还款若没能守约,罚金便按逾期的日息3分算”。合同签完甲才发现话说大了,钱不够借,最后只给A转了约15万元。说好的5天很快过去,A的还款却像是断断续续的“阵雨”从3月“下”到6月,总共只还了6万多元就没了声响。甲催款无果,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A还清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泡沫利率:“日息3分”超法定上限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发现争议点主要有二:一是本金数额,二是利息标准。
关于本金。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只是第一步,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的时候合同才成立。因此借款本金以甲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即15万余元。考虑到A已经还款6万多元,A还需要还的本金是8万多元。
关于利息。甲与A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是“日息3分”,甲解释说这是每日千分之三的意思,由于庭审时A没来也无答辩意见,法官综合考虑词句的通常含义,合同的性质、目的、上下文,又仔细询问甲和A签订借条的背景、商议过程,认为甲的解释可以采信。但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约定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而每日千分之三显然远远超出这个标准。甲或许也意识到不妥,在诉讼请求里自愿将利息降至按被告最后一次还款次日的一年期LPR的4倍(即年利率13.8%)计算,没超出法定标准,法官决定支持。
最后,根据甲的诉讼请求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A向甲支付剩余的本金8万余元,并从A最后一次还款次日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按年利率13.8%支付利息。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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